乌鲁木齐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新疆贪污受贿犯罪律师
乌鲁木齐
[切换城市]

新疆贪污受贿犯罪律师

更新时间:2018-06-03 08:33:14 浏览次数:699次
区域: 乌鲁木齐 > 水磨沟 > 水磨沟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乌鲁木齐市安居南路70号招商大厦22层
贿赂的形式主要指的是用给予报酬(如金钱、财产、利益或方便)来收买某人,贿赂较为明显的特征则是建立在给予或接受贿赂人的直接财产或其他特权基础上的非法利益,或得到其他人的同意但并非合法的要求。贿赂明显的两个特征则是具有隐蔽性、交易物为贵重物品。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处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目的。
二、几种特殊形式的贪污罪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
4.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5.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贪污罪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应当根据贪污的数额大小和其他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乌鲁木齐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新疆交通事故律师
水磨沟-南湖南路
2018-07-29 刷新
2018-06-08 刷新
2018-06-06 刷新
新疆贪污受贿犯罪律师
水磨沟-水磨沟
2018-06-03 刷新
新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水磨沟-水磨沟
2018-06-01 刷新
2018-05-27 刷新
注册时间:2014年06月10日
UID:135298
---------- 认证信息 ----------
邮箱已认证 手机已认证 实名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